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明确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要求,加强宏观审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据《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认定的系统重要性银行。
第三条
人民银行负责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则制定、监测分析,视情要求银保监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在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对系统重要性银行进行检查监督。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提出附加监管要求,牵头银保监会等单位组建危机管理小组,组织审查系统重要性银行恢复计划和处置计划建议,开展可处置性评估。
银保监会依法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实施微观审慎监管,本规定提出的附加监管要求不取代银保监会的日常监管职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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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2011年)
- 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1980年)
- 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2010年)
-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2020年)
- 公安部关于对居民身份证姓名登记项目能否使用规范汉字以外文字和符号填写问题的批复(2008年)
- 关于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