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明确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要求,加强宏观审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据《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认定的系统重要性银行。
第三条
人民银行负责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则制定、监测分析,视情要求银保监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在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对系统重要性银行进行检查监督。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提出附加监管要求,牵头银保监会等单位组建危机管理小组,组织审查系统重要性银行恢复计划和处置计划建议,开展可处置性评估。
银保监会依法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实施微观审慎监管,本规定提出的附加监管要求不取代银保监会的日常监管职责。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08年)
- 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
- 2003年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2003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2016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2015年)
-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2008年)
- 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199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