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规范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粮食和储备部门”)粮食流通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粮食和储备部门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和政策性粮食购销等活动,以及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加强配合,建立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工作协调机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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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决定宣布失效的部门规章目录(201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15年)
-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4年)
- 公安部关于根据实验室检测结论认定吸食甲基苯丙胺违法行为有关意见的批复(2015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路政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 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
- 外汇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条款的通知(2018年)
- 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