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第一条
为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从事预算绩效评价业务,严格第三方机构执业质量监督管理,促进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预〔2018〕167号)、《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向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单位等管理、使用财政资金的主体(以下统称委托方)提供预算绩效评价服务,独立于委托方和预算绩效评价对象的组织,主要包括专业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
本条第一款所称预算绩效评价服务是指第三方机构接受委托方委托,对预算绩效评价对象进行评价,并出具预算绩效评价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三条
第三方机构接受委托依法依规从事预算绩效评价业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不得侵害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依规对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预算绩效评价业务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应当予以配合。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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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规定(2006年)
- 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2018年)
-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2009年)
- 关于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辽宁五花顶等6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2018年)
-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印刷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领事条约》的决定(2003年)
- 关于2011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