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国税控收款机应用推广工作的顺利实施,加强和规范税控收款机产品的生产与市场管理,保障和监督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的申请、受理、认定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称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的认定和发布,并对获得《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生产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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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息等所得减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
-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07年)
-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2003年)
- 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当前应对金融危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和风险管理的意见(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