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国税控收款机应用推广工作的顺利实施,加强和规范税控收款机产品的生产与市场管理,保障和监督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的申请、受理、认定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称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的认定和发布,并对获得《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生产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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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1990年)
-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2022年)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 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 国务院关于2004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蒙古锡林郭勒草原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
-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