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国税控收款机应用推广工作的顺利实施,加强和规范税控收款机产品的生产与市场管理,保障和监督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的申请、受理、认定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称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的认定和发布,并对获得《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生产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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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1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决定(1992年)
-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脱贫攻坚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2019年)
-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 关于推进国家公园建设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
-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强化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202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