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关),指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税务机关。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6年)
- 国务院关于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建设方案的批复(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19年5月22日)
-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2013年)
- 国务院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2010年)
- 东北振兴重大项目和跨省区合作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16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