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2015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2015年3月13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公布取消和下放90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0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2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保留34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其中,涉及取消13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
另外,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第十五条规定,取消“车辆购置税完税车辆不予登记的退税审核”。
各单位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决定,全面落实取消税务行政审批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各单位应及时修改涉及取消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相关规定、表证单书和征管流程,明确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措施及其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涉税13项)
2.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项)
税务总局
2015年4月2日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201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协定》的决定(2001年)
-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2021年)
- 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 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国际化经营中法律风险防范的指导意见(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
- 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2019年)
- 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注册办法(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新疆纺织服装产业发展促进就业的指导意见(2015年)
-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20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