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2015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和《国务院审改办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指导意见》(审改办发〔2015〕1号),进一步提高税收工作效率和纳税服务水平,现就规范税务行政审批行为、改进税务行政审批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全面实行“一个窗口”受理
1.
办税服务厅或指定内设机构集中受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由办税服务厅集中受理行政审批申请(在政府服务大厅设立窗口的,可以由政府服务大厅窗口受理)。没有设立办税服务厅的税务机关指定一个内设机构作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本级税务机关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税务总局指定纳税服务司办税服务处作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税务总局机关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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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2006年)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198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09年)
-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1年)
- 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2014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18年)
-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199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