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的决定(2022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08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34.1条中“航空燃气涡轮发动机”的定义修改为:
“航空涡轮发动机 指涡桨、涡扇、涡轴或者涡喷航空发动机。”
在“燃油排泄物”定义之后增加如下定义:
“非挥发性微粒物质(nvPM) 指存在于涡轮发动机排气管出口平面、当加热到350℃时不挥发的排放微粒。”
在“功率设定”定义之后增加如下定义:
“额定输出(Foo) 对于发动机排放,指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的,以国际标准大气海平面静态为条件在不使用喷水的正常运行条件下可用于起飞的最大推力。涡喷和涡扇发动机额定输出为额定推力,用‘千牛’表示,涡桨发动机额定输出为额定功率,用‘千瓦’表示。
“基准增压比 当发动机在国际标准大气海平面静态条件下达到起飞推力额定功率时,压气机最后一级压气机排气平面处的平均总压与压气机进气平面处的平均总压之比。
“注:在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6卷Ⅱ附录1中给出了测量基准增压比的方法。”
删去“额定输出(rO)”和“额定压力比(rPR)”定义。
“基准大气条件”的定义修改为:
“基准大气条件 指修正气态排出物(碳氢化合物和烟雾)的基准气象条件。基准大气条件如下:温度=15℃,绝对湿度=0.00634千克水/千克干空气,压强=101325帕。”
在“滑行/慢车(起飞)”定义之后增加如下定义:
“二氧化碳排放审定飞机的衍生型 指已经按本规定二氧化碳排放要求审定的飞机所进行的型号设计更改,该设计更改使得其最大起飞质量增加,或者使得其二氧化碳排放评定度量值增加至超过下列标准:
“(a)最大起飞质量为5700千克时为1.35%,线性降至;
“(b)最大起飞质量为60000千克时为0.75%,线性降至;
“(c)最大起飞质量为600000千克时为0.70%;
“(d)最大起飞质量大于600000千克时恒定为0.70%。
“非二氧化碳排放审定飞机的衍生型 指未按本规定二氧化碳排放要求审定的飞机所进行的设计更改,该设计更改导致飞机二氧化碳排放评估度量值增加1.5%以上或者被认为是重大二氧化碳更改,对于已颁发适航证的飞机的设计更改除外。
“最大起飞质量 指对于该型号设计的所有起飞质量的最大值。
“性能模型 指一种经修正后的飞行试验数据验证的分析工具或者方法,可用于确定用来计算基准条件下的二氧化碳排放评估度量值的燃油里程值。
“基准几何因子 指基于机身二维投影得出的飞机机身尺寸测量值的调整因子。
“燃油里程 指飞机巡航飞行阶段每消耗单位燃油所行驶的里程。”
二、 将第34.2条修改为:
“本规定使用的缩写词和符号具有下列含义:
“AVG 平均值
“CAAC 中国民用航空局
“CG 重心
“CO 一氧化碳
在基准排放的着陆与起飞循环
“Dp 中排放出的任何气态污染物的
质量
“Foo 额定输出
在海平面和大地纬度45.5度
“g0 处的重力加速度标准值,
9.80665(m/s2)
“HC 碳氢化合物
“kg 千克
“LTO 着陆和起飞
“m 米
“mm 毫米
“MTOM 最大起飞质量(千克)
“NOX 氮氧化合物
“nvPM 非挥发性微粒物质(见定义)
“Pa 帕斯卡
“SAR 燃油里程(千米/千克)
“SN 发烟指数
“TIM 状态时间
“℃ 摄氏度
“% 百分比
“πoo 基准增压比”。
三、 将第34.7条中的“《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第一章第七条”修改为“《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第21.3条”。
增加一款,作为(d)款:
“(d)对飞机二氧化碳排放要求的豁免
“民航局可以对第34.40条规定的适用范围的飞机豁免二氧化碳排放要求,做此决定时应当考虑拟被豁免飞机将生产的飞机数量及其对环境的影响。豁免应当出具书面文件,明确被豁免飞机的序列号,并在飞机永久记录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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