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是指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
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确认超过有关土壤环境标准的疑似污染地块,称为污染地块。
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是指对疑似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活动,以及对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环境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及其效果评估等活动。
第三条
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及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具备本条第一款情形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放射性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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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严格控制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通知(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2013年)
- 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2017年)
-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1999年)
-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年)
-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等四项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
-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设置(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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