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人员涉税违规违纪若干问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2001年)
第一条
为了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惩治违规违纪行为,规范和促进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违反税务登记有关规定,擅自为企业办理税务登记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四条
未按规定核验企业一般纳税人申请的有关证件、资料和不实地查验企业生产经营(含场地)等情况,擅自认定一般纳税人的,给予记过直至降级处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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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22年)
-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4年)
- 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2004年)
- 关于加强处方药广告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2001年)
- 关于实施《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有关事宜的通知药品监管局(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年)
- 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2001年)
- 科学技术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8年)
- 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