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办法(试行)(2016年)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工作,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和处理对涉嫌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对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的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对其登记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第四条
对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的投诉举报受理和查处工作,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旗)登记管理机关负责。
涉及两个以上登记管理机关的,由它们的共同上级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指定的相关登记管理机关负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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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有关规定的通知(2000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2021年)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2022年)
- 外交部发言人2000年9月6日答记者问(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年)
- 国务院关于“十四五”水库除险加固实施方案的批复(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96年)
-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