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照本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条
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纳入相关工作检查、考评。
各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定期研究、共同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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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
-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21年)
-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20年)
- 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2016年)
- 国家旅游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5年)
- 推动停火止战实现持久和平安全——在金砖国家领导人巴以问题特别视频峰会上的讲话………………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3年)
-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2003年)
-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7年)
- 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公告2011年第5号(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