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照本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条
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纳入相关工作检查、考评。
各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定期研究、共同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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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2015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9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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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4年)
- 疫苗临床试验质量管理指导原则(试行)(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1990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