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市、区、旗、农牧团场,以下统称开发县)管理,根据国家关于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开发县是指农牧业资源丰富,耕地(草场)达到一定规模以上,为加强其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发展,经认定纳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扶持范围的县。
第三条
开发县管理实行总量控制、分级管理、定期评估、适时退出、违规处罚的方式。
第四条
财政部每3年对开发县管理工作作一次评估,以确保全国开发县总量、布局与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规模、资源禀赋分布、开发政策相适应,并依据评估结果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直属垦区,以下统称省)的开发县控制数量。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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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2000年)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
- 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升格为副厅级机构的复函(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2014年)
-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