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7号)作如下修改:
一、 删除第十八条。
二、 将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五)与具有相应能力的污染清除作业单位签订的污染清除作业协议。”并删除第二款。
三、 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船舶进行下列作业,且作业量超过300吨时,应当采取包括布设围油栏在内的防污染措施,其中过驳作业由过驳作业经营人负责:
(一)散装持久性油类的装卸和过驳作业,但船舶燃油供应作业除外;
(二)比重小于1(相对于水)、溶解度小于0.1%的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装卸和过驳作业;
(三)其他可能造成水域严重污染的作业。
因自然条件等原因,不适合布设围油栏的,应当采取有效替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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