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一条
为规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根据《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管研发机构退税的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负责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认定、审核审批及监管工作。
第三条
采购国产设备适用退还增值税政策的研发机构范围和设备清单范围,按财税〔2011〕88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研发机构,应在申请办理退税前持以下资料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认定手续: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退税账户证明;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本办法下发前已办理出口退税认定手续的,不再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认定手续。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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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落实有关政策措施成效较明显地区予以激励支持的通知(2016年)
-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
-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2010年)
- 在全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表彰大会上的讲话习近平(2020年)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推动道路货运行业高质量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批复(1997年)
- 首批通过2007年度年检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名单(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