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机构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和地质勘查资格登记申请代理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接受委托,代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和地质勘查资格登记申请的代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其含义包括代理申请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地质勘查资格证。
第三条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接受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机构办理代理业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为被代理人保密,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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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990年)
-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2018年)
-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1999年)
- 人民银行海洋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改进和加强海洋经济发展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2018年)
- 铁路机车车辆鸣笛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2011年)
- 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展环保服务业的指导意见(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 外债转贷款外汇管理规定(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