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矿业权交易机构和矿业权人交易行为,确保矿业权市场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国家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规定及国土资源部对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矿业权是指探矿权和采矿权,矿业权交易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矿业权和矿业权人转让矿业权的行为。
矿业权出让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矿业权审批权限和矿产资源规划及矿业权设置方案,以招标、拍卖、挂牌、申请在先、协议等方式依法向探矿权申请人授予探矿权和以招标、拍卖、挂牌、探矿权转采矿权、协议等方式依法向采矿权申请人授予采矿权的行为。
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依法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条
矿业权交易适用本规则。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2年)
-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2016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10年)
-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1984年)
-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2022年)
- 外交部发言人2000年10月6日发表谈话(南斯拉夫局势)(2000年1)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决定(2019年6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8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