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规定(2018年)
附件:
为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企业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根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制定本规定。
一、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和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由于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确认条件而未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以下简称“未作为无形资产确认的知识产权”)的相关会计信息披露。
二、 披露要求
企业应当根据下列要求,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进行披露:
(一)
企业应当按照类别对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以下简称无形资产)相关会计信息进行披露,具体披露格式如下:
项 目 专利权 商标权
著作权 其他 合计一、账面原值1.期初余额2.本期增加金额
购置
内部研发
企业合并增加
其他增加3.本期减少金额
处置
失效且终止确认的部分
其他二、累计摊销1.期初余额2.本期增加金额
计提3.本期减少金额
处置
失效且终止确认的部分
其他4.期末余额三、减值准备1.期初余额2.本期增加金额3.本期减少金额4.期末余额四、账面价值1.期末账面价值2.期初账面价值
为给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更相关的信息,企业可以根据自身 情况将无形资产的类别进行合并或者拆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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