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规定(2018年)
附件:
为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企业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根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制定本规定。
一、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和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由于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确认条件而未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以下简称“未作为无形资产确认的知识产权”)的相关会计信息披露。
二、 披露要求
企业应当根据下列要求,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进行披露:
(一)
企业应当按照类别对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以下简称无形资产)相关会计信息进行披露,具体披露格式如下:
项 目 专利权 商标权
著作权 其他 合计一、账面原值1.期初余额2.本期增加金额
购置
内部研发
企业合并增加
其他增加3.本期减少金额
处置
失效且终止确认的部分
其他二、累计摊销1.期初余额2.本期增加金额
计提3.本期减少金额
处置
失效且终止确认的部分
其他4.期末余额三、减值准备1.期初余额2.本期增加金额3.本期减少金额4.期末余额四、账面价值1.期末账面价值2.期初账面价值
为给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更相关的信息,企业可以根据自身 情况将无形资产的类别进行合并或者拆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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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国家行政学院工作的若干意见(2009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2018年)
-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2018年)
- 价格监测规定(2003年)
-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完善以改革和绩效为导向的生均拨款制度加快发展现代高等职业教育的意见(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2006年)
-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2000年)
-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2003年)
- 国资委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