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生活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10年)
一、 总则
1.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有效防治农村生活污染,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技术政策。
2.
本技术政策适用于指导农村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粪便和废气等生活污染防治的规划和设施建设。
3.
地方人民政府是农村生活污染处理处置设施规划和建设的责任主体,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农村生活污染防治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鼓励村民自治组织在区县或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进行生活污染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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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减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3年)
- 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期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有关问题的意见(2001年)
-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艺术教育的意见(2008年)
- 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办法(试行)(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 进一步深化管理改革激发创新活力确保完成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既定目标的十项措施(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