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生活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10年)
一、 总则
1.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有效防治农村生活污染,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技术政策。
2.
本技术政策适用于指导农村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粪便和废气等生活污染防治的规划和设施建设。
3.
地方人民政府是农村生活污染处理处置设施规划和建设的责任主体,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农村生活污染防治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鼓励村民自治组织在区县或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进行生活污染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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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
- 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2009年)
- 关于在全国推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改革工作的通知(2020年)
- 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2015年)
-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的规定(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2016年)
- 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2008年)
- 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2009年)
- 三网融合第二阶段试点地区(城市)名单(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