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生活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10年)
一、 总则
1.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有效防治农村生活污染,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技术政策。
2.
本技术政策适用于指导农村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粪便和废气等生活污染防治的规划和设施建设。
3.
地方人民政府是农村生活污染处理处置设施规划和建设的责任主体,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农村生活污染防治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鼓励村民自治组织在区县或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进行生活污染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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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的决定(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202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纠正原生效的赔偿委员会决定应如何适用人身自由赔偿标准问题的批复(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2022年)
-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2020年)
- 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共计19处)(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