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看守所对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的管理,做好罪犯改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看守所执行刑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
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看守所执行刑罚。
未成年犯,由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第三条
看守所应当设置专门监区或者监室监管罪犯。监区和监室应当设在看守所警戒围墙内。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新一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2016年)
- 司法部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工作部颁规章的决定(200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成都海关驻机场办事处调整为成都双流机场海关的批复(2004年)
-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2015年)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有关上市公司严重财务困难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7号(2011年)
- 中国病毒性肝炎防治规划(2017—2020年)(2017年)
- 征兵工作条例(1985年)
- 财政部关于修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201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调整乌鲁木齐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1年)
- 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