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有关上市公司严重财务困难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7号(2011年)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6号)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的情形下,收购人可以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上述规定为收购人以危机上市公司为目标公司,实施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的收购活动提供了制度空间。为明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关“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适用条件,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收购行为,现提出如下适用意见:
上市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其面临严重财务困难:
一、
最近2年连续亏损;
二、
因3年连续亏损,股票被暂停上市;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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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1992年)
-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 自然资源部关于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年)
- 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决定(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2006年)
-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2013年)
- 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5年)
- 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2011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统计局银保监会证监会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的指导意见(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