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有关上市公司严重财务困难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7号(2011年)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6号)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的情形下,收购人可以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上述规定为收购人以危机上市公司为目标公司,实施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的收购活动提供了制度空间。为明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关“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适用条件,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收购行为,现提出如下适用意见:
上市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其面临严重财务困难:
一、
最近2年连续亏损;
二、
因3年连续亏损,股票被暂停上市;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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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2009年)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6年)
- 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 医疗器械新产品审批规定(试行)(2000年)
- 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201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1988年)
-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82年)
- 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