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处理规定(2006年)
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电力市场秩序,规范投诉处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的投诉请求。
第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处理投诉应当依法、公正、及时。
第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电子信箱、投诉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投诉事项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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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共2件)(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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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和湖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 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2010年)
- 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
- 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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