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一条
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促进中央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引导和规范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等投资行为。
第三条
国资委依法对中央企业境外投资进行监督管理,督促中央企业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引导中央企业防范境外投资风险,指导中央企业之间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避免恶性竞争。
第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国际化经营战略需要制定境外投资规划,建立健全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提高决策质量和风险防范水平,组织开展定期审计,加强境外投资管理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各级子企业境外投资活动的监督和指导。
中央企业各级子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严格遵守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规定,加强境外投资决策和实施的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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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的管理规定(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2006年)
- 关于相对集中部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2004年)
- 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年)
-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设置(2018年)
- 国家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16年11月12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
- 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