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争议纠纷调解规定(2011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力争议纠纷调解行为,完善电力争议纠纷调解制度,及时解决电力争议纠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调解电力争议纠纷,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调解电力争议纠纷,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公平合理;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四条
当事人可以向电力监管机构申请调解,电力监管机构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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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2017年)
- 电力争议调解暂行办法(2005年)
- 国务院关于授予和晋升李小刚等37名同志海关关衔的命令(2004年)
- 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
-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2001年)
-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198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