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实施《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
为贯彻落实《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27号,以下简称《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互联网文化产品是由于数字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所产生的一种新型文化产品形态。《规定》适用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中国公用互联网以信息流形态在线传播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1)专门为互联网在线传播而生产的网络音像、网络游戏、互动漫画(FLASH)等互联网文化产品;(2)将音像制品、游戏产品、演出(剧)节目、艺术品和动画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以信息流形态在线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单位主要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所称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二、 申请设立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符合《规定》的有关申办条件和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具有合法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来源渠道或互联网文化产品生产能力;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有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和8名以上网络管理员、编辑人员等专业技术人员,并以企业的形式申办有关手续。申请设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以企业的形式申办有关手续。各地暂不受理外商投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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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
-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务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2013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发展冷链物流保障食品安全促进消费升级的实施意见(2017年)
- 国务院关于支持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有关政策的批复(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2021年)
-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和废止《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3件部门规章的决定(2021年)
- 国家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2014年)
- 关于推动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解决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的指导意见(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
-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