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煤矿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煤矿企业除本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其所属矿(井、露天坑)也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一矿(井、露天坑)一证。
煤矿企业实行多级管理的,其上级煤矿企业也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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