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航标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保障船舶航行与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渔业航标的规划、设置、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渔业航标,是指在渔港、进出港航道和渔业水域主要供渔业船舶定位、导航或者用于其他专用目的的助航设施,包括视觉渔业航标、无线电导航设施和音响渔业航标。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航标管理和保护工作。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地方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农业部、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渔业航标管理机关。
第四条
渔业航标管理机关应当加强渔业航标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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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199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通知(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整南宁市部分市辖区行政区划的批复(2001年)
- 国务院关于河北省和山东省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复(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2021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3年)
- 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 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2020年)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有关要约豁免申请的条款发生竞合时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8号(2011年)
- 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