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一、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我国批准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和核准的《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的规定以及缔约方会议的有关决定,为加强中国政府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的有效管理,维护中国的权益,保证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议定书》的规定,清洁发展机制是发达国家缔约方为实现其部分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与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进行项目合作的机制,其目的是协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实现可持续发展和促进《公约》最终目标的实现,并协助发达国家缔约方实现其量化限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承诺。清洁发展机制的核心是允许发达国家通过与发展中国家进行项目级的合作,获得由项目产生的“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第三条
在中国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须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管理办法(2012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决定(199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2010年)
- 中共中央关于表彰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和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的决定(202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的决定(202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的决定(2004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账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1999年)
-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2003年)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594号(2024年)
-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