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一条
为规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活动,保证统计质量,充分发挥统计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统计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其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及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各级质检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是指根据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结合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实际,制定统计项目、编制统计计划和方案、制定统计制度,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信息咨询等活动。
第三条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在国家集中的统计系统范围内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职责范围内统一管理全国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工作。
地方各级质检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工作。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立的统计机构归口负责组织管理、综合协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工作。
地方各级质检部门应当设立统计机构或者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具体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
-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2023年)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5年)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 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2005年)
- 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暂行办法(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吉林松花江三湖等16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