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3年)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是我国大气污染最严重的区域。为加快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依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主要目标
经过五年努力,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空气质量明显好转,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全面改善。
具体指标:到2017年,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细颗粒物(PM2.5)浓度在2012年基础上下降25%左右,山西省、山东省下降20%,内蒙古自治区下降10%。其中,北京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
二、 重点任务
(一)
实施综合治理,强化污染物协同减排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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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2000年)
- 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2010年)
-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哈尔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一批清理结果的通知(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设置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国务院总值班室)的通知(2006年)
-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担保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适用和保证责任方式认定问题的批复(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