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2005年)
第一条
为了解决我国面临的公共健康问题,并帮助有关国家、地区解决其面临的公共健康问题,落实世界贸易组织多哈部长级会议《关于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的宣言》(下称“多哈宣言”)和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关于实施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的多哈宣言第6段的决议》(下称“总理事会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传染病,是指导致公共健康问题的艾滋病、肺结核、疟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其他传染病。
本办法所称药品,是指在医药领域用于治疗本条第一款所述传染病的任何专利产品或者通过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包括制造前述产品所需的有效成分和使用前述产品所需的诊断试剂。
第三条
在我国预防或者控制传染病的出现、流行,以及治疗传染病,属于专利法第四十九条所述为了公共利益目的的行为。
传染病在我国的出现、流行导致公共健康危机的,属于专利法第四十九条所述国家紧急状态。
第四条
治疗某种传染病的药品在我国被授予专利权,我国具有该药品的生产能力,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据专利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实施该专利的强制许可(下称强制许可)。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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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山东龙口港口岸查验单位人员编制等问题的复函(2004年)
-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江苏省泰州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13年)
- 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2004年)
-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实施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的公告(201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2001年)
- 关于12月20日放假的通知(1999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19年11月)
- 文化部关于进一步活跃基层群众文化生活的通知(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