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的规定(2000年)
第一条
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缔约国之间的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以下简称受控物质)的进出口经营活动;向《议定书》第5条第1款国家可进出口新生和回收的受控物质;向《议定书》第2条国家只能出口回收的受控物质。
第三条
根据国际履约工作的要求和规定以及我国开展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进展情况,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会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颁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对列入《名录》中的物质,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第四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海关总署联合设立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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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2014年)
- 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9年)
- 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2011年)
- 文物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2006年)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的决定(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24年2月10日)
- 国防交通条例(2011年)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投资管理有关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3年)
-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2017年)
-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