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第四十六条证券公司开展境外证券投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6号(2010年)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46号,以下简称《QDII试行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取得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运用所管理的资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的,参照本办法执行。鉴于《QDII试行办法》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基金、集合计划等募集资金的理财产品,现就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运用所管理的资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如何参照执行《QDII试行办法》提出以下适用意见:
一、 证券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单一客户委托,与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和要求,通过客户的账户管理客户委托资产,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管理的活动。
二、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7〕81号,以下简称《通知》)是《QDII试行办法》的配套规定,证券公司开展境外证券投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同时参照适用《通知》的相关规定。
三、 鉴于下列规定是针对基金、集合计划等向多个客户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理财产品的特点做出的规定,证券公司开展境外证券投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不予适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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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年)
-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2015年)
-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 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1992年)
- 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李克强(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减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黑龙江绥芬河—东宁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的批复(2016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完善就业服务体系的意见(2002年)
- 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返乡农民工职业教育和培训等工作的通知(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