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观测资料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洋观测资料管理,保障海洋观测资料的安全和共享使用,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根据《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洋观测资料的汇交、保管、公开、共享、使用服务和国际交换,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海洋观测资料,是指以掌握、描述海洋状况为目的,对潮汐、盐度、海温、海浪、海冰、海啸波等进行的观察测量活动中获取的资料以及对相关数据采集、传输、分析和评价活动中获取的资料,包括海洋观测站观测资料、浮标观测资料、船舶观测资料等。
第三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洋观测资料的管理。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的海区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海区派出机构)负责所辖海区海洋观测资料的管理。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洋观测资料的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委托国家海洋观测资料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海洋观测资料的日常汇交、保管、质量控制和使用服务,承担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有关海洋观测资料管理的技术支撑等工作。
海区派出机构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同级海洋观测资料管理机构负责所辖海区或者行政区域内海洋观测资料的日常汇交、保管、质量控制和使用服务,承担有关海洋观测资料管理的技术支撑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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