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办法(2014年)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办理程序,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群众对信访事项处理过程和办理结果的评价,根据《信访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等法规文件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事项,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信访人”)采用网上信访、书信、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群众满意度评价(以下简称“满意度评价”),是指信访人(即评价主体)对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机关(即评价对象)办理信访事项工作情况作出的评价。
第四条
满意度评价的范围是通过全国网上信访信息系统第一次登记受理的信访事项。
对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以及其他依法不宜公开的信访事项,不纳入满意度评价范围。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的决定(2022年)
- 对外援助项目咨询服务单位资格认定办法(2020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08年)
- 版权局关于废止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滁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2022年)
- 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7年)
-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2020年)
-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