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纸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报业的发展与繁荣,规范报纸出版活动,加强报纸出版管理,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报纸出版活动,适用本规定。
报纸由依法设立的报纸出版单位出版。报纸出版单位出版报纸,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报纸出版许可证》。
本规定所称报纸,是指有固定名称、刊期、开版,以新闻与时事评论为主要内容,每周至少出版一期的散页连续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报纸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报社。法人出版报纸不设立报社的,其设立的报纸编辑部视为报纸出版单位。
第三条
报纸出版必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和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原则,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营造良好氛围,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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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9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1年)
- 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2011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1992年)
- 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银川海关调整为正厅级直属海关的复函(2006年)
- 高法院高检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2014年)
- 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2011年)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