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纸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报业的发展与繁荣,规范报纸出版活动,加强报纸出版管理,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报纸出版活动,适用本规定。
报纸由依法设立的报纸出版单位出版。报纸出版单位出版报纸,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报纸出版许可证》。
本规定所称报纸,是指有固定名称、刊期、开版,以新闻与时事评论为主要内容,每周至少出版一期的散页连续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报纸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报社。法人出版报纸不设立报社的,其设立的报纸编辑部视为报纸出版单位。
第三条
报纸出版必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和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原则,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营造良好氛围,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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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年)
-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2000年)
- 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关于推进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2016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3年3月)
- 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取消市话初装费和邮电附加费等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透明度条款相关工作的通知(2006年)
- 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