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配售发行方式指引(2000年)
一、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发行量和发行底价,通过向法人投资者询价,并根据法人投资者的预约申购情况确定最终发行价格,以同一价格向法人投资者配售和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
二、
发行量在8000万股以下的,在目前市场条件下,原则上不建议使用该发行方式。若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坚持使用该方式发行,则应当采取“回拨机制”,即根据一般投资者的超额认购倍数,确定对法人的配售量。具体操作规程详见附件1。
三、
发行量在8000万股以上的,对法人的配售比例原则上不应超过发行量的50%。发行量在20000万股以上的,可根据市场情况适当提高对法人配售的比例。
四、
发行人可参与对战略投资者的选择,但不应参与对一般法人投资者的选择。主承销商根据公开募集文件中规定的分配原则和方法,确定一般法人投资者。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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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
- 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2015年)
- 人民警察警徽使用管理规定(2000年)
- 文化部“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2012年)
- 江泽民主席2001年4月11日发表谈话(2001年)
- 江泽民主席致2001年亚太经合组织妇女领导人会议的贺词(2001年)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的修订(1986年)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1990年)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68号(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