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配售发行方式指引(2000年)
一、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发行量和发行底价,通过向法人投资者询价,并根据法人投资者的预约申购情况确定最终发行价格,以同一价格向法人投资者配售和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
二、
发行量在8000万股以下的,在目前市场条件下,原则上不建议使用该发行方式。若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坚持使用该方式发行,则应当采取“回拨机制”,即根据一般投资者的超额认购倍数,确定对法人的配售量。具体操作规程详见附件1。
三、
发行量在8000万股以上的,对法人的配售比例原则上不应超过发行量的50%。发行量在20000万股以上的,可根据市场情况适当提高对法人配售的比例。
四、
发行人可参与对战略投资者的选择,但不应参与对一般法人投资者的选择。主承销商根据公开募集文件中规定的分配原则和方法,确定一般法人投资者。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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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2022年)
- 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
- 价格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审查规则(2013年)
-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2016年)
- 基金管理公司开展投资、研究活动防控内幕交易指导意见(201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决定(1993年)
- 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关于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