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供水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2021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水务)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生态环境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农业农村厅(局)、卫生健康委(局)、乡村振兴局:
农村供水工程是一项保民生、得民心、稳增长的惠民工程,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一项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提升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水平,顺应广大农村居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稳步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向农村供水保障转变,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统一,以建设稳定水源为基础,实施规模化供水工程建设和小型工程标准化改造,不断提升农村供水保障能力,更好满足农村居民改厕、洗涤、环境卫生等用水需求。坚持建管并重,更加注重管理,强化水质保障和水费收缴,提升运行管理和服务水平,保证农村居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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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1993年)
-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意见(2020年)
- 国务院关于成立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的决定(200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江苏省常州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15年)
- 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决定(2005年)
-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2008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年)
- 关于制止铜冶炼行业盲目投资的若干意见(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