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铝业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国铝业公司成员单位名单(2001年)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铝业公司
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函〔2001〕12号
国家经贸委:
你委《关于报请批准中国铝业公司组建方案和章程的请示》(国经贸企改〔2000〕1193号)收悉。现就组建中国铝业公司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中国铝业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铝业公司章程》。
二、 中国铝业公司(以下简称中铝公司)是在原中央所属部分铝业企事业单位基础上组建的国有企业。中铝公司组建后,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进行改建和规范,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铝公司成员单位包括:原中央所属的8个铝业企业、2个施工企业、2个科研设计单位(名单附后)。中铝公司的注册资本由财政部核实。
三、 中铝公司由中央管理,其领导人员职务管理、党的关系、资产管理和财务关系的交接及划转等事宜,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中铝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国务院向中铝公司派出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按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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