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和训练机构管理规则(2022年)
A章
总则
第65.1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与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合格审定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65.3条
适用范围
(a)
本规则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飞行签派员执照和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合格证的颁发和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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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 关于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
-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13年)
- 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2015年)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22年10月16日)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立陶宛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1996年)
- 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罗范椒芬等2人职务任免的通知(2006年)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04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