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运离民用核设施现场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维修活动的,应当遵守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批制定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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