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的资格管理,保证民用核安全设备的焊接质量,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的资格管理。
第三条
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活动的焊工、焊接操作工依据本规定参加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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