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决定(2008年)

中国气象局决定对《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十条修改为:下列气象行政许可项目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一) 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迁建审批〔原规定: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气候观象台)、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气象观测站)迁建审批〕;
(二)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审批〔原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气候观象台)、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气象观测站)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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