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决定(2008年)
中国气象局决定对《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十条修改为:下列气象行政许可项目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一)
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迁建审批〔原规定: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气候观象台)、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气象观测站)迁建审批〕;
(二)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审批〔原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气候观象台)、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气象观测站)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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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吉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2002年)
-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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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路建设资金审计情况的报告(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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