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检验检测机构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报告(以下统称检验检测报告)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等规定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其他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综合协调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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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决定(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调整佳木斯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2019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2020年)
-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7年)
-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9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2016年)
- 国务院关于西部大开发“十二五”规划的批复(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