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6年)
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林策发〔2016〕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长白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及有关文件要求,按照是否存在“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清理标准,我局决定废止《关于贯彻执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36号)等41个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
国家林业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林业局
2016年4月25日
附件
林业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
关于贯彻执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36号)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关于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202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与湖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2005年)
-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2023年)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年)
- 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二号(2001年)
-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2018年)
- 国家民委关于修改《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2017年)
-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 全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