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6年)

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林策发〔2016〕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长白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及有关文件要求,按照是否存在“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清理标准,我局决定废止《关于贯彻执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36号)等41个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 国家林业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林业局
2016年4月25日
附件
林业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 关于贯彻执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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