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6年)
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林策发〔2016〕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长白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及有关文件要求,按照是否存在“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清理标准,我局决定废止《关于贯彻执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36号)等41个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
国家林业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林业局
2016年4月25日
附件
林业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
关于贯彻执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36号)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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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
- 内地与香港过境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2023年)
- 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
- 国务院工作规则(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克罗地亚共和国关于建立全面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2005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工作的通知(2009年)
- “十二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2012年)
- 推动黄河流域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