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6年)
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林策发〔2016〕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长白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及有关文件要求,按照是否存在“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清理标准,我局决定废止《关于贯彻执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36号)等41个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
国家林业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林业局
2016年4月25日
附件
林业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
关于贯彻执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36号)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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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
-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的意见(2016年)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补充规定(2005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农办中央文明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全国爱卫办全国妇联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的指导意见(2015年)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
- 出口禽肉及其制品检验检疫要求(试行)(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