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2002年)
第一条
为规范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进口单位将配额机电产品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行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简称为外经贸部)负责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公布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目录,编制全国年度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外经贸部采用电子网络系统或者其他方式,与海关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数据交换、核查和反馈,负责对全国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外经贸主管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简称为地方外经贸主管机构、部门机电办),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向外经贸部报告。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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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199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2010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当前形势下保持船舶工业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2019年)
- 民族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9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