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行政复议规定》的决定(2015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交通行政复议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5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七条第(二)项“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新增一款,作为第七条第二款。内容为:“对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 将条文中所有“交通”修改为“交通运输”,但第二十五条除外。
本决定自2015年9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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