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1年)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第二条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2023年)
- 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17年)
- 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2013年)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2018年)
- 同舟共济创造美好未来——在亚太经合组织工商领导人峰会上的主旨演讲习近平(2018年)
- 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199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