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2020年)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 关于一般规定
第一条
因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担保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主合同有效的,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发生的纠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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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2003年)
- 中央补助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 关于加强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工作的意见(2003年)
- 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202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199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云南省会泽县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13年)
- 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2001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的决定(2017年)
- 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2020年)
-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