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2003年)
第一条
为加强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促其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以下简称测试)是对应试人运用普通话的规范程度的口语考试。开展测试是促进普通话普及和应用水平提高的基本措施之一。
第三条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布测试等级标准、测试大纲、测试规程和测试工作评估办法。
第四条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对测试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制定测试的政策、规划,对测试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评估。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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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
- 国务院关于东北地区振兴规划的批复(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2021年)
- 质检总局关于废止涉及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相关文件的公告(2013年)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201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引渡条约》的决定(2001年)
-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意见(2021年)
-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2021年)